16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2.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163.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7.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8.党内监督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169.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170.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共8项。
17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172.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4项监督职责。
173.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174.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175.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176.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177.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
178.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179.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3个方面监督职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4个方面监督义务。
180.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